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銓敘部銓敘審查委員會會議規則 第6條

分組審查案件,應由該分組審查委員共負複核全責,遇有疑問,須與主管 司協商處理或向本會提出書面報告。 前項分組審查委員之編組名單,由主席排訂並指定令組委員。 分組審查案件經分組審查委員複核後,由本會定期統計,於會議時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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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