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鋼鐵業燒結工場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第6條

本標準各種污染物之濃度計算均以凱氏溫度二七三度及一大氣壓下未經稀釋之乾燥排氣體積為計算基準,並以排氣含氧量百分之十五為參考基準。污染物濃度依下列計算式校正之: 21-15 C =———‧Cs 21-Os 排氣中之氧氣百分率大於二十,則以百分之二十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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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