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鋼鐵業集塵灰高溫冶煉設施戴奧辛管制及排放標準 第5條

集塵灰高溫冶煉設施戴奧辛排放標準如下: ┌────────┬───────┬─────────────┐ │ 污染源 │排放標準值 │施 行 日 期│ │ │(ng-TEQ/Nm3)│ │ ├────────┼───────┼─────────────┤ │既存高溫冶煉設施│ 9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二日│ │ ├───────┼─────────────┤ │ │ 1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一日 │ ├────────┼───────┼─────────────┤ │新設高溫冶煉設施│ 0.4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二日│ └────────┴───────┴─────────────┘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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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