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鍋爐及壓力容器安全規則 第14條

雇主對於鍋爐之操作管理,應僱用專任操作人員,於鍋爐運轉中不得使其從事與鍋爐操作無關之工作。 前項操作人員,應經相當等級以上之鍋爐操作人員訓練合格或鍋爐操作技能檢定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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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