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鍋爐及壓力容器安全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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鍋爐及壓力容器安全規則 第28條
雇主應使第一種壓力容器操作人員實施下列事項: 一、監視溫度、壓力等運轉動態。 二、避免發生急劇負荷變動之現象。 三、防止壓力上升超過最高使用壓力。 四、保持壓力表、安全閥及其他安全裝置之機能正常。 五、檢點及調整自動控制裝置,以保持機能正常。 六、保持冷卻裝置之機能正常。 七、發現第一種壓力容器及配管有異狀時,應即採取必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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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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