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鍋爐及壓力容器安全規則 › 第31條

鍋爐及壓力容器安全規則 第31條

雇主對於勞工進入壓力容器內部,從事壓力容器之清掃、修繕、保養等作業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將壓力容器適當冷卻。 二、實施壓力容器內部之通風換氣。 三、壓力容器內部使用之移動電線,應為可撓性雙重絕緣電纜或具同等以上絕緣效力及強度者;移動電燈應裝設適當護罩。 四、與其他使用中之鍋爐或壓力容器有管連通者,應確實隔斷或阻斷。 五、置監視人員隨時保持連絡,如有災害發生之虞時,立即採取危害防止、通報、緊急應變及搶救等必要措施。
AI 白話解釋
← 第30條看 鍋爐及壓力容器安全規則 全文第32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