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鍋爐及壓力容器製造設施標準 第10條

以熔接製造之鍋爐或第一種壓力容器應依壓力容器安全檢查暫用構造標準 附錄三之規定先實施熔接施工法確認試驗。 前項試驗由製造人檢附熔接程序規範 (如格式一) ,並由檢查員填具熔接 程序資格檢定紀錄 (如格式二) 經檢查機構確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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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