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鍋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第8條

除水泥業以外,其他行業別之加熱設備或程序,使用固態生質燃料、固體再生燃料或廢棄物再利用燃料者,準用附表二、附表三及第六條規定。但特定行業另有規定戴奧辛及重金屬排放標準、排氣中氧氣百分率參考基準規定項目者,應優先適用該規定。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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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