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鐵路使用產品檢測驗證機構認可及監督管理辦法 › 第9條

鐵路使用產品檢測驗證機構認可及監督管理辦法 第9條

檢測機構或驗證機構增列或減列變更認可範圍申請之資格條件、文件補正及審查,準用第四條第七條規定;經審查通過者,由交通部鐵道局重新核發認可文件。 檢測機構或驗證機構經減列認證範圍時,應即停止辦理受影響業務,並於認證範圍減列生效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交通部鐵道局申請變更認可範圍及重新核發認可文件。 前二項交通部鐵道局重新核發之認可文件,其認可有效期間與原認可文件相同。
AI 白話解釋
← 第8條看 鐵路使用產品檢測驗證機構認可及監督管理辦法 全文第10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