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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修建養護規則 第142條

鋼軌及其配件在易於腐蝕地點,應施以適當之防鏽。 如因磨損、腐蝕達規定限度、功能未達基準或損傷破裂,而對行車安全有妨礙時,應抽換之。 前二項檢查基準及週期,由鐵路機構擬訂,報請交通部鐵道局同意後施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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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