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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修建養護規則 第4條

鐵路路線按其軌道通過負荷量、行車速率及業務性質區分如下: 一、軌距一千零六十七公厘之鐵路,分為特甲級、甲級及乙級三級。 二、軌距七百六十二公厘之鐵路,分為甲級及乙級二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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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