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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兩側禁建限建辦法 第12條

交通部依本辦法辦理審查事項時,得通知鐵路機構限期提出書面意見或配合辦理相關事項。交通部應將審查結果通知各該管主管機關、工程主辦機關或行為人,並副知鐵路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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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