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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列車駕駛人員檢定委託辦法
› 第16條
鐵路列車駕駛人員檢定委託辦法 第16條
受委託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交通部鐵道局得終止委託契約之一部或全部: 一、喪失
第三條
資格或
第五條
條件者。 二、有前條之情形,經交通部鐵道局依約中止執行檢定業務,逾二個月仍未改善者。 三、出具不實之檢定結果者。 四、發生委託契約約定終止之事由者。 五、其他違反法令規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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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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