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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列車駕駛人員檢定委託辦法 第16條

受委託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交通部鐵道局得終止委託契約之一部或全部: 一、喪失第三條資格或第五條條件者。 二、有前條之情形,經交通部鐵道局依約中止執行檢定業務,逾二個月仍未改善者。 三、出具不實之檢定結果者。 四、發生委託契約約定終止之事由者。 五、其他違反法令規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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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