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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列車駕駛人員檢定委託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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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列車駕駛人員檢定委託辦法 第2條
交通部鐵道局為辦理鐵路列車駕駛人員檢定業務,得與符合本辦法規定之機關(構)、團體簽訂契約,委託辦理各類列車駕駛人員檢定業務。 前項委託契約,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委託事項,包括委託檢定業務內容及檢定規費之代收。 二、委託期間。 三、委託費用。 四、檢定業務工作計畫書,內容至少應包括人員、職掌、作業程序、預估舉辦次數。 五、辦理檢定業務應遵守事項。 六、違約情形及其處理。 七、其他約定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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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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