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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列車駕駛人員檢定委託辦法 第4條

受委託者辦理學科或術科檢定業務,應與鐵路機構及交通部鐵道局共同研商訂定檢定方式,必要時得邀集具檢定所需專門知識或技術之專家學者參與。 受委託者應訂定檢定業務工作計畫書,並報交通部鐵道局核定後實施。 交通部鐵道局得視實際需要請受委託者修正或變更前項檢定業務工作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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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