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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列車駕駛人員檢定給證管理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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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列車駕駛人員檢定給證管理規則 第6條
前三條各類駕駛執照許可操作之車輛種類及分類基準,與
第三條
第二款及
第四條
第三款駕駛執照許可操作之路線範圍,由鐵路機構報請交通部鐵道局核定。 領有駕駛執照之駕駛人員,完成操作該類執照許可操作之不同車輛種類專業訓練時數,並經技能檢定合格後,鐵路機構應檢具其專業訓練時數及技能檢定合格紀錄,向交通部鐵道局申請於駕駛執照上註記許可操作之車輛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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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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