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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機車車輛檢修規則
› 第15條
鐵路機車車輛檢修規則 第15條
機車停用期間,應依下列規定施行適當之處理: 一、停用車能關閉之部分完全關閉,妥為保護。 二、對電池及引擎等重要設備,施行必要之保養。 三、停用達三十日以上時,施行必要之防潮、防銹處理。 四、停用滿一年,施行臨時檢修;於使用前必須分別施行一級或二級檢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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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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