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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機車車輛檢修規則 第19條

定期檢修之各級檢修週期基準如下: 一、一級檢修:客車六十天以內,貨車九十天以內。 二、二級檢修:二年以內。 三、三級檢修:客車三年以內,貨車五年以內。 四、四級檢修:必要時施行之。 前項表列檢修週期,須視車種、型式、車況及使用情形,由鐵路機構適當調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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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