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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機車車輛檢修規則 第33條

鐵路機構應對機車車輛進行可靠度與可維修度之統計與分析,並建立年度目標值。鐵路機構每年三月底前應將本年度目標值與上年度之統計、分析結果報請交通部鐵道局備查。 前項可靠度與可維修度之定義與計算方式,由鐵路機構訂定,並報請交通部鐵道局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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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