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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機車車輛檢修規則 第4條

鐵路機構應對維修工程車及車輛調動機施行適當之檢修並作成紀錄;其檢修之方式、週期、項目、紀錄應載事項與格式及保管期間等規定,由鐵路機構訂定。 鐵路機構依前項規定辦理時,對具有動力之維修工程車及車輛調動機,應分級定期辦理檢修,並將其檢修規定報請交通部鐵道局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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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