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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立體交叉及平交道防護設施設置標準與費用分擔規則
› 第2條
鐵路立體交叉及平交道防護設施設置標準與費用分擔規則 第2條
鐵路與道路相交處設置立體交叉時,其規劃、設計及施工單位依左列規定: 一、道路經由現有鐵路下方穿越者,其地下道主體及引道工程由各該道路主管機關辦理。 二、道路經由現有現行鐵路上方跨越者,依道路系統分別由各該道路主管機關辦理。 前項相關設計書圖應送鐵路機構審核後施工,並由鐵路機構派員協助監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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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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