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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立體交叉及平交道防護設施設置標準與費用分擔規則
› 第22條
鐵路立體交叉及平交道防護設施設置標準與費用分擔規則 第22條
列車通過第四種鐵路平交道之瞭望距離範圍內,有礙視距之建築物或高莖植物依左列規定處理: 一、高莖植物由鐵路機構通知所有人或占有人後砍伐或修剪之。 二、建築物由鐵路機構商請主管建築機關會勘後限期修改或強制拆除之。 前項之修改、拆除或砍伐、修剪,應擇其損害最少之處所或方法為之,並予相等之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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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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