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鐵路行車人員技能體格檢查規則 › 第11條

鐵路行車人員技能體格檢查規則 第11條

駕駛人員技能檢定項目如下: 一、客貨車駕駛人員: (一)學科項目: 1.鐵路概論。 2.號誌路線。 3.鐵路車輛。 4.檢查維修。 5.運轉規章。 6.運轉理論。 7.鐵路電氣。 8.作業安全。 (二)術科項目: 1.速度觀測。 2.軔機操作。 3.軔機以外機器之操作。 4.準點運轉。 5.緊急應變。 二、維修工程車駕駛人員: (一)學科項目:同客貨車駕駛人員測驗項目。 (二)術科項目: 1.速度觀測。 2.軔機操作。 3.軔機以外機器之操作。 4.緊急應變。 三、車輛調動機駕駛人員或車輛基地內駕駛人員: (一)學科項目: 1.鐵路概論。 2.號誌路線。 3.運轉規章。 4.鐵路電氣。 5.作業安全。 (二)術科項目: 1.軔機操作。 2.軔機以外機器之操作。 3.緊急應變。
AI 白話解釋
← 第10條看 鐵路行車人員技能體格檢查規則 全文第12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