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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行車人員技能體格檢查規則 第13條

乘務人員技能檢定項目如下: 一、學科項目: (一)鐵路概論。 (二)運轉規章。 (三)運轉理論。 (四)客運業務。 (五)作業安全。 (六)事故處理。 二、術科項目: (一)列車檢查。 (二)列車監視。 (三)緊急應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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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