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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行車人員技能體格檢查規則 第6條

乙類體位鐵路行車人員體格檢查項目及合格基準如下: 一、聽力:不用助聽器收聽五百、一千及二千赫頻率之信號時,好耳聽力平均在四十分貝以下,差耳聽力平均在五十分貝以下。 二、視力:兩眼辨色力正常、無斜視,且兩眼矯正視力均在零點八以上。 三、無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慢性酒精中毒。 (二)施用毒品、藥物成癮。 (三)發育不全或骨骼肌肉畸型,足以妨礙工作。 (四)法定傳染病患。但經醫師臨床診斷,確認無影響行車安全者,不在此限。 (五)心理精神異常、語言、知覺、運動或智能等機能障礙或癲癇症等發作性神經系疾病。 (六)肌腱異常及骨膜關節等慢性疾病患。 (七)平衡機能顯著障礙。 (八)患有高血壓或心血管疾病,經臨床診斷不能勝任緊急事故應變。 (九)患有其他足以妨礙工作之疾病。 鐵路機構得依行車需求,就前項各款訂定更嚴格之基準,或增訂前項各款以外之體格檢查項目及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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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