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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行車規則 第30條

列車氣軔須全部貫通,且應於編組完畢出發前進行軔機試驗,並確認其作用。 無貫通氣軔機之列車,應按列車重量配置相當數量設有手軔之車輛。配置其他型式軔機之車輛,應確認其足供列車煞停。 前二項確認應由鐵路機構當值人員作成紀錄,備供交通部鐵道局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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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