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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行車規則 第39條

列車不得退行運轉。但下列情形已採取必要之安全防護措施時,不在此限: 一、工程列車或救援列車在工作上有必要。 二、發現路線或車輛有影響行車之障礙。 三、為進行設施或車輛之試驗。 四、調車。 五、報經主管機關同意之特殊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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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