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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行車規則 第56條

鐵路機構應依據路線條件、電車線之強度、車輛之構造及列車保安方式之種類,分別訂定列車最高運轉速度;其有下列情事者,並應限制其運轉速度: 一、推進運轉。 二、退行運轉。 三、列車越過各類號誌之顯示處所進行。 四、調車。 五、報經主管機關同意之特殊情事。 列車運轉時,不得超過前項規定之運轉速度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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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