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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行車規則 第6條

第三條第一項所定安全管理系統,應具有下列功能: 一、辨識安全危害因子。 二、確保維持可接受安全水準之必要改正措施已實施。 三、評估安全績效指標並持續改進以降低安全風險。 四、以持續增進整體安全績效為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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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