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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行車規則
› 第64條
鐵路行車規則 第64條
鐵路機構有重大行車事故或一般行車事故發生者,應於事故發生日起七日內或依交通部鐵道局指定日期,以指定方式提報行車事故報告書;其有正當理由於期限內未能確認之事項,應於完成確認後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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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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