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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路線測量規則 第17條

踏勘圖件應加封面記明下列事項: 一、某區某線某段踏勘圖。 二、某處至某處共長若干公里。 三、比例尺。平面圖二萬五千分之一,縱剖面圖長度二萬五千分之一,高度五千分之一。 四、踏勘日期。中華民國○○年○○月○○日開始○○年○○月○○日勘竣。 五、踏勘者某區某踏勘隊隊長及隊員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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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