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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路線測量規則 第24條

路基高度應在最高洪水位之上至少○.六公尺,橋梁梁底高程必需高於河川兩岸之堤防高程或計畫堤頂高程;路線經過平川地帶不受洪水淹沒之處,路堤之最低高度應儘量較地面高出一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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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