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鐵路軍事運輸作業規則 › 第17條

鐵路軍事運輸作業規則 第17條

陸軍地區運輸單位及所屬駐站運輸軍官,負責轄區內軍運核實業務之督導 與執行,並將每月核實成果於次月十日前填二份報運輸署彙呈。
AI 白話解釋
← 第16條看 鐵路軍事運輸作業規則 全文第1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