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員及軍品之核實工作,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零星官兵運輸,由部隊領隊人員會同駐站運輸軍官,確實清查人數後
,再行辦理起運手續。
二、部隊運輸,仍應按照前款規定辦理為原則,但專列或附 (加) 掛運輸
時,應由部隊相關部門先自行核實;惟運輸單位核實人數,認為有再
清查必要,在不影響發車時刻情形下,得會同部隊現場負責人重新核
實。
三、軍品運輸,承運運輸權責單位,先作計畫核實,駐站運輸軍官依實際
裝載內容並針對輸具型式,會同申運單位負責裝載人員,實施現場核
實裝車,訖站運輸軍官則應根據運輸文件記載,再行核對,以杜絕浪
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