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鐵路軍事運輸作業規則 › 第19條

鐵路軍事運輸作業規則 第19條

人員及軍品之核實工作,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零星官兵運輸,由部隊領隊人員會同駐站運輸軍官,確實清查人數後 ,再行辦理起運手續。 二、部隊運輸,仍應按照前款規定辦理為原則,但專列或附 (加) 掛運輸 時,應由部隊相關部門先自行核實;惟運輸單位核實人數,認為有再 清查必要,在不影響發車時刻情形下,得會同部隊現場負責人重新核 實。 三、軍品運輸,承運運輸權責單位,先作計畫核實,駐站運輸軍官依實際 裝載內容並針對輸具型式,會同申運單位負責裝載人員,實施現場核 實裝車,訖站運輸軍官則應根據運輸文件記載,再行核對,以杜絕浪 費。
AI 白話解釋
← 第18條看 鐵路軍事運輸作業規則 全文第20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