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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軍事運輸作業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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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軍事運輸作業規則 第2條
軍事機關鐵路軍事運輸,除依「鐵路軍事運輸條例」及「鐵路軍事運輸條 例實施細則」有關規定辦理外,內部作業應依本規則辦理,本規則未規定 者,適用其他法令。 陸軍總司令部後勤司令部運輸署 (以下簡稱運輸署) 對槍械與彈藥之運輸 為策途中安全應按國防部令頒「武器、彈藥重要軍品整車鐵運派員押運專 案作業規定」及參考鐵路規章或洽鐵路局配合運輸作業訂定相關措施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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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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