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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軍事運輸作業規則 第38條

運輸署製印鐵運卡,按照鐵運計畫所核定預算數,先分配二分之一數量予 各預算編造單位,餘以使用完畢之舊卡備文換發新卡,並由陸總部後勤司 令部補給署印製國軍鐵運費付款憑單 (格式如附件五) ,以供各單位填用 。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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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