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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軍事運輸作業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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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軍事運輸作業規則 第8條
地區運輸單位及所屬駐站運輸軍官之承運權限如下: 一、執行配運計畫或運輸許可核定範圍之運輸。 二、擔任港口清運作業,及國外物資第二階段接運。 三、各地區運輸單位,有承運一個旅以下部隊,駐站運輸軍官有承運一營 以下部隊 (均含裝備) 之鐵運權。 四、各地區運輸單位,有承運八百噸以下軍品或五十輛以下車輛;駐站運 輸軍官有承運四百噸以下軍品或二十輛以下車輛之鐵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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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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