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鐵路軍事運輸條例實施細則
› 第4條
鐵路軍事運輸條例實施細則 第4條
鐵路軍事運輸收費標準如左: 一、運費 依照鐵路規定計算,其實際收費標準,依照行政院之核定。 二、雜費 按各鐵路之規定全價計算。 鐵路軍事運輸之運雜費,以收現款為原則。但遇大量軍事運輸,一時無法即付現款,軍事運輸機關商經鐵路同意暫行記賬先運者,得於運輸完畢時一個月內,全部結算付清。 鐵路軍事運輸,國軍陣亡官兵骨灰每具按普通車票一張,靈柩屍體每具按最高客票一張,依行政院核定之運價,一律暫行記賬。但雜費之核收,依前二項之規定。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3條
看 鐵路軍事運輸條例實施細則 全文
第5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