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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運送規則 第33條

託運人託運物品時,應按其包裹或貨物之種類、性質、重量、運送距離等予以適當包裝;其因包裝不當,致物品有損壞或遺失之虞時,鐵路機構得拒絕受理託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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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