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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運送規則 第40條

鐵路機構收受包裹,應對託運人交付包裹票。但託運人得請求以填發提單代之。 前項包裹票及提單,應記載事項如下: 一、前條第一項各款所定事項。 二、運費、雜費數額。 三、預定到達日期及領取期限。 四、填發地點及日期。 鐵路機構就前項第一款事項,疑有與所收包裹之實際情況不符者,得載明其事由;其無法核對者,得不予記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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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