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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運送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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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運送規則 第44條
旅客依
第二十條
、
第二十二條
規定請求退還票價、雜費或辦理免費運回時,其將所攜隨身物品以包裹託運者,旅客得請求運回起程站並退還運費、雜費全額,或運至其指定之中途車站並退還運費、雜費差額。 前項旅客指定之中途車站以鐵路機構依
第三十一條
第二項公告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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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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