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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運送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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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運送規則 第46條
託運人託運貨物時,應依鐵路機構規定填具託運單,託運單應記載事項如下: 一、託運人之姓名及住址,或公司行號名稱及營業處所。 二、貨物之內容、數量、體積、重量及包裝標誌。 三、託運日期。 四、起運站名。 五、到達站名。 六、受貨人之姓名及住址,或公司行號名稱及營業處所。 七、運送種別。 八、運費、雜費交付方法。 九、申報保償額時,其數額。 十、其他必要事項。 前項貨物或其運送依法應經有關機關證明或許可者,託運人應提出證明或許可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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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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