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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運送規則 第68條

下列物品以他種物品名稱託運時,鐵路機構不負運送責任,並得拒絕運送、解除契約或終止契約: 一、違禁品。 二、靈柩、屍體。 三、槍砲。 四、危險物品。 託運人未據實填具託運單致鐵路機構或他人受有損害者,託運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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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