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鑲牙生管理規則 第8條

鑲牙生於業務上如有不正當行為,或精神異常,不能執行業務時,原發照機關認定後得撤銷其開、執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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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