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鑿井技工考驗辦法 第7條

鑿井技工考驗合格證書遺失時,應登報聲明作廢,檢同報紙全份連同國民 身分證影本一份照片一張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補發,如因毀損至無可辦認者 ,可檢同原證書向原發證機關申請換發。 申請補發或換發合格證書,主管機關得酌收工本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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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