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長期照護矯正機關(構)與場所執行感染管制措施及查核辦法 › 第18條

長期照護矯正機關(構)與場所執行感染管制措施及查核辦法 第18條

主管機關辦理查核時,得邀請相關機關代表或感染管制相關專家學者共同參與。
AI 白話解釋
← 第17條看 長期照護矯正機關(構)與場所執行感染管制措施及查核辦法 全文第19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