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長期照護矯正機關(構)與場所執行感染管制措施及查核辦法 › 第3條

長期照護矯正機關(構)與場所執行感染管制措施及查核辦法 第3條

前條適用對象(以下簡稱機關(構)及場所)應訂定並執行感染管制計畫,且每年應至少檢視更新一次。 前項感染管制計畫,應包括下列項目: 一、感染管制相關人員組織架構及職責分工。 二、感染管制與傳染病之教育訓練及衛教宣導。 三、傳染病、群聚感染與醫療照護相關感染預防、監測、通報、調查及處理標準作業程序。 四、員工、服務對象與訪客之管理及感染管制措施。 五、照護之感染管制、環境、設施及設備之清潔消毒標準作業程序。 六、洗手設施建置、防護裝備儲備及管理措施。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依機關(構)及場所性質認定必要之感染管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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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