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社福與年金 › 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認證證明文件及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許可證書費用收費標準

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認證證明文件及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許可證書費用收費標準

一句話看懂
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認證證明文件及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許可證書費用收費標準規範了辦理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認證證明文件及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許可證書等相關費用收費標準。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17-12-25・共 5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2 條
申請長期照顧服務人員(以下簡稱長照人員)認證者,收取規費新臺幣一百元;申請補發或換發時亦同。 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二日前辦理長照人員認證者,免繳納前項規費。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3 條
長期照顧服務機構(以下簡稱長照機構)設立許可證書收取規費新臺幣一千元;申請補發或換發時亦同。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4 條
申請換發長照機構設立許可證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收取許可證書費: 一、中央主管機關變更許可證書格式。 二、行政區域調整或門牌改編致地址變更。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5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用 AI 解釋這條
🔔 追蹤「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認證證明文件及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許可證書費用收費標準」的修法動態
留下 Email,「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認證證明文件及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許可證書費用收費標準」的修法動態有新表決或動態時,我們會寄摘要通知你。免費、可隨時退訂。

延伸

所有法律社福與年金類法規本屆立法成果RSS 追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