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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36條

長照機構法人應依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將年度財務報告報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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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