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評鑑辦法 › 第12條

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評鑑辦法 第12條

長照機構於評鑑合格效期內,經主辦機關認有違反長照機構設立標準或其他法令規定,情節重大或經限期改善而屆期未改善者,主辦機關得廢止原評鑑處分。 長照機構接受評鑑所提供之文件或資料,有虛偽不實者,主管機關得撤銷原評鑑處分。
AI 白話解釋
← 第11條看 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評鑑辦法 全文第1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